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补发
一、法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后,应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审批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审批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内江日报》或《内江晚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原件。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 个月后,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附件1),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二)原《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保证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真实性的声明1份(见模板),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印章。
(四)申报资料非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申报时,需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见模板),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申办人通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fda.scfda.gov.cn/)首页 “综合信息平台”栏目中的“在线申请或者http://fda.scfda.gov.cn:9003/online”点击进入(推荐使用IE11、chrome、firefox浏览器),并按提示完成网上操作。
2. 受理
持有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出补发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人员通过账号用户确认,通知企业上传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上传的申报资料,如需补正材料的,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通知企业到窗口办理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查材料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现场打印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的,要告知企业原由并现场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 作出决定
4.1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准予补发,补发后许可信息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一致。
4.2不符合的,依法作出不予补发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补发证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补发证6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0832)2171262、2287160
投诉电话:内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 (0832)2170224
bte365正规网站监察室(0832)5085516
附件:附件1.doc
附件:申请材料目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