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e365正规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一期)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主体名称 |
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内食药监食罚〔2017〕1号 |
四川根兴食品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57275630-5 |
当事人自2015年来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蜜饯类红桔饼数量达3330kg,生产日期达51个,有5个生产日期的红桔饼检出罗丹明B,该5个生产日期的红桔饼共生产670kg,销售价格为8元/kg,货值5360元,检出罗丹明B的红桔饼召回和库存数量共计593kg,售出77kg,获得收入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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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蜜饯类红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 |
1. 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编号为QS110 1701 0001,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0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光作出自吊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01)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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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
2 |
内食药监食罚〔2017〕2号 |
资中县隆华食品厂 |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L1065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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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糖桔饼数量达7912.5kg,生产批次达52批。检测出含罗丹明B的红桔饼为4个批次共682.5公斤,糖桔饼的成本价格为8.60元/kg,销售价格为9.00元/kg。货值金额为6142.50元,销售了97.5kg,获得收入877.50元。 同时该厂法定代表人黄苹于2014年底购进“玫瑰精”250g,并在2015年熬制糖桔饼的过程中擅自进行添加,尚有223g未使用。2015年11月23日抽样使用148g,剩余75g。该“玫瑰精”经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检验,罗丹明B检验项检测结果为434mg/kg。 |
当事人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糖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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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编号为QS5110 1701 0003,有效期至2018年01月19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2.对该厂法定代表人黄苹作出自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03)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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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
3 |
内食药监食罚〔2017〕3号 |
资中县富胜食品厂 |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L1066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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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共计生产了37批次的糖桔饼5380kg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糖桔饼12袋(净含量:2500克/袋),其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2袋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出罗丹明B含量分别为0.019mg/kg、为0.039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这两袋不合格糖桔饼共计5kg,销售价格为9.60元/kg,货值金额19.20元。 同时该厂实际经营者杨辉于2014年底购进“玫瑰精”250g,并在2015年熬制糖桔饼的过程中擅自进行添加,尚有221g未使用。2015年11月23日抽样使用155g,剩余66g。该“玫瑰精”经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检验,罗丹明B检验项检测结果为434mg/kg。 |
当事人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糖桔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 |
1. 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17,有效期至2016年05月08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 2. 对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才国、实际经营者杨辉作出自吊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17)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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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
4 |
内食药监食罚〔2017〕4号 |
内江市市中区佳特食品厂 |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687917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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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生产的批号(或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9日、2015.10.26、2015.10.11、2015年10月21日的桔饼蜜饯(规格为2.5kg/袋)、批号为20150917的桔饼蜜饯(规格为350g/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樱桃蜜饯(规格为350g/袋)和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1日的樱桃蜜饯(规格为0.5kg/袋)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上述共计7批次的桔饼蜜饯和樱桃蜜饯均含有罗丹明B,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樱桃蜜饯和桔饼蜜饯的货值金额共计7184.5元,获得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6509.5元。 |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裁量。 |
1. 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蜜饯,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38,有效期至2015年08月23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 2.对该厂投资人余斌厚作出自吊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5110 1701 0038)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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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